当前位置:首页  法规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杭电审[2013]341号)
发布时间:2016-12-05  点击数:3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校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全面负责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根据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审计处配备政治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年龄结构与内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也可以聘请**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的要求,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和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决(结)算;
(七)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对外投资项目和校办产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固定资产管理等;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一)学校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分配兑现及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审计签证;
(十三)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发现的违法**、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检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的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关注学校资源,对学校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坚持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业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根据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等有关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业务战略。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审计处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处工作,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可选择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通过审计工作的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相、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述,由分管校领导及时答复。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杭电审[2007]107号)同时废止。
地址:杭州市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2号大街1158号 邮编:310018 电话查号:86915114 浙ICP备05018777
Copyright © 2010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