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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杭电审[2013]340号)
发布时间:2016-12-05  点击数:304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杭电审[2013]34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审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指派的社会中介机构后,由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审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职能部门。凡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业务,经处领导审批后,办理委托手续,除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同意可自行委托审计的项目外,学校其他部门一般不可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内容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
(二) 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业务;
(三)由审计处负责的相关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
(四)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的基建及维修工程结算审计等工程审计;
(五)属我校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按上级规定需由审计处委托的科研经费审计业务;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六条  受托承担学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相应资质且年审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未发生过重大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和**行为;
(二)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含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四)委托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组应配备与业务相当的注册会计师或工程造价师;
(五)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托审计项目,愿意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全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选择确定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属性明确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经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的若干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程序:
(一)审计业务需求部门提出委托审计的内容、目的和要求等拟委托审计业务基本需求,确定委托审计业务经费来源;
(二)审计处业务人员依公平公正和效率质量优先的原则,按照业务类型提出拟承担本次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审计处领导审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三)审计处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的拟定与审核手续,与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咨询业务合同; 
(四)审计处组织做好与社会中介机构资料交接手续,社会中介机构按协议约定实施审计;
(五)社会中介机构及时向审计处通报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及签证;审计报告形成前,须先和审计处交换意见,并直接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和全部审计资料,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方;
(六)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查复核;
(七)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分送校领导、被审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九条  审计处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监督与管理。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处应当指派专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全过程,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掌握和了解审计过程中的信息,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公正、准确。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费用的支付:
(一)审计费用根据浙江省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学校公开招标时中标单位的自报费率确定;
(二)学校除基建、维修工程、经济责任审计以外的委托审计业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相关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收集整理委托审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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