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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电审[2017]120号)
发布时间:2017-07-10  点击数:53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健全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依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5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审计整改责任。学校审计处对二级单位的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审计整改责任。

第三条  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分工、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条  学校接到上级部门的审计整改通知后,需按上级要求以及学校的决定,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内部各单位作为具体项目的整改责任单位须按照学校确定的审计整改方案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

第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方案提交审计处,在6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送审计处。对整改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在整改结果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明确后续整改方案及具体时限。

第六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实行“挂销号”制度。审计处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

第七条  审计整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应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讨论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其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第八条  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采取欺骗手段报告已整改实际未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经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交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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