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32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教审〔2013〕121 号)、《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浙审责〔2016〕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简称内管干部),是指学校教学与科研机构、管理与服务机构以及下属经济实体中主持工作、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内管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受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委托,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工作任务,由审计处自行审计,或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选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校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
第七条 学校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第八条 对承担重要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下属控股企业等单位的内管干部,在其一届任期内至少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对不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结合任期情况,适当安排。
第九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列专项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校长召集,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纪委书记召集,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统筹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组织部、人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向新任内管领导干部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对审计移送问题进一步核查并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通报财务管理的有关信息以及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要求依法独立地实施审计,通报审计进展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计内管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五)支出的真实、合法、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收入的依法组织、预算完成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被审计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提供的情况应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部、人事处每年年初向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经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学校批准后,由组织部、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因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的,组织部、人事处也可直接向审计处委托审计任务。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人事处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述职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资源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八)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前,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处**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内管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线索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有关校领导和审计委托部门,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管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由组织部、人事处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有关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第三十七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采用会议、文件等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杭电审[2013]342号)文件同时废止。